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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24刑初1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刘某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524刑初146号公诉机关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无业。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12月12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隆回县公安局对其改变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6年4月13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家。辩护人宁岳峰,湖南志涛律师事务所律师。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以隆检公诉刑诉字(2016)1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赌博罪,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隆回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魏国富、被告人刘某及其辩护人宁岳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隆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到2014年9月期间,被告人刘某在隆回县桃洪镇紫阳村以“六合彩”开奖号码为竞猜对象,招引魏某甲在其手中买单竞猜赌博。魏某甲从刘某手中共购买地下“六合彩”200余期,购买金额为90多万元人民币。刘某接单后,有选择性的包吃包赔一部分,另一部分打给广东一个叫“王华东”的男子分担风险。刘某先后从魏某甲手中赢得人民币约20余万元,并以此为主要生活来源。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魏某甲、魏某乙的证言;辨认笔录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另查明:1、2015年12月12日,被告人刘某主动向隆回县公安局投案,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民警抓获。到案后,刘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隆回县公安局的首次讯问笔录、到案经过、自首证明等证据证明,可以认定。2、隆回县社区矫正机构出具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报告,建议对被告人刘某社区矫正,并对其监管。上述事实,有隆回县司法局出具的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报告予以证明,可以认定。3、被告人刘某在公安机关已交纳违法所得20万元人民币。上述事实,有隆回县公安局的缴款票据予以证明,可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六合彩”开奖号码为竞猜对象招引他人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犯赌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案发后,被告人刘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当庭认罪,且侦查机关已对其取保候审,其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亦建议对其实行社区矫正,故对被告人刘某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六万元人民币(已缴纳四万元,余款限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人刘某持本判决书到居住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罗教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阳建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赌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