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91民初18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韩志尧与大连永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志尧,大连永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91民初1870号原告:韩志尧。被告:大连永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西北路31-3号。法定代表人:李永发。本院在受理原告韩志尧诉被告大连永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志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韩志尧负担。审判员 高晓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庆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