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民初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亳州市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周军、安徽亳州浙皖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等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亳州市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周军,安徽亳州浙皖中药饮片有限公司,马峰,天马(安徽)中药饮片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民初38号原告:亳州市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法定代理人:戴桂银,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威,该公司员工。被告:周军,男,回族,1968年6月13日出生,住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安徽亳州浙皖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李子明,系安徽亳州浙皖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员工。被告:马峰。被告:天马(安徽)中药饮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法定代表人:马峰,该公司总经理。以上二被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张禹,安徽王善利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原告亳州市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军、安徽亳州浙皖中药饮片有限公司、马峰、天马(安徽)中药饮片科技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后报请本院管辖。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同意将该案移送本院审理。本案在审理中,亳州市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6日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于2016年4月27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亳州市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亳州市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亳州市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郑彩玲审 判 员 王艳东人民陪审员 陆亚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