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35民初5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周仁杰、周先恩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周仁杰,周先恩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35民初553号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临西县城平安大街与龙兴东路交叉口东南角。法定代表人苏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夏雪,该公司员工。被告周仁杰。被告周先恩。本院在审理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周仁杰、周先恩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郭 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燕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