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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21民初23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宫喜讯与林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宫喜讯,林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1民初2303号原告:宫喜讯。被告:林凤。本院在审理原告宫喜讯与被告林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14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7元,由原告负担(此款已交纳)。审 判 员  陈安栖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叶昭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