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21民初23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宫喜讯与林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宫喜讯,林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1民初2303号原告:宫喜讯。被告:林凤。本院在审理原告宫喜讯与被告林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14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7元,由原告负担(此款已交纳)。审 判 员 陈安栖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叶昭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