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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11执7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水支行、嘉兴市骏马建设有限公司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水支行,嘉兴市骏马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11执796号申请执行人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水支行被执行人嘉兴市骏马建设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840913-3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嘉秀商初字第00198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嘉兴市骏马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嘉兴市骏马建设有限公司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嘉兴市骏马建设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嘉兴市骏马建设有限公司(证件号码:)在绍兴银行的00×××10的存款人民币2114408.6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曹 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顾金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