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83民初8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原告戴某某诉被告谢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某某,谢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83民初851号原告戴某某。被告谢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某某诉被告谢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戴某某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戴某某撤回对被告谢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戴某某负担。审判员 闫富庆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邱积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