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南执字3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郝子俊与刘翠英刘根换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子俊,刘翠英,刘根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南执字306号申请执行人郝子俊。被执行人刘翠英。被执行人刘根换。本院受理的郝子俊申请执行刘翠英、刘根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刘翠英、刘根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本院决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海南民一初第45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史占雄审判员 杨文革审判员 关建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志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