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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82执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沈俊与郑磊、贺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俊,郑磊,贺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82执23号申请执行人:沈俊,1976年6月30日生,汉族,个体工商业者,住安徽省明光市。被执行人:郑磊,1983年2月13日生,汉族,个体工商业者,安徽省明光市。被执行人:贺伟,1981年12月24日生,汉族,个体工商业者,住安徽省明光市。申请执行人沈俊与被执行人郑磊、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等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是对其实体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采纳,本案依法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皖1182执2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间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怀宁审判员  任 仁审判员  王惠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崔琪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