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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28执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吴喜山与袁双焕、张延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喜山,袁双焕,张延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28执3号申请执行人:吴喜山,男。被执行人:袁双焕,男。被执行人:张延虎,男。申请执行人吴喜山与被执行人袁双焕、张延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富民初字第00588号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内容履行,申请执行人吴喜山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借款50000元及利息(自2013年农历12月11日至还款日每月0.25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二倍承担逾期给付期间的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袁双焕、张延虎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与申请执行人吴喜山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吴喜山同意被执行人袁双焕、张延虎的还款计划:二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本金5万元,利息2万元,分别于2016年12月底给付本金2万元,于2017年12月底给付本金3万元,于2018年12月底给付利息2万元;申请人吴喜山自愿放弃其余利息及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525元、执行费650元由被执行人袁双焕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五)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4)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一项)、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2015)富民初字第0058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凤贵审判员  王树理审判员  杨海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海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