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183执保1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邛崃支行与四川金土地农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富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绿禾药业有限公司、郑传彬、郑秀英、钟惠、汤凤兵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邛崃支行,四川金土地农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富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绿禾药业有限公司,郑传彬,郑秀英,钟惠,汤凤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83执保112号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邛崃支行。住所地:四川省邛崃市。负责人黄泳。被申请人四川金土地农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法定代表人汤凤兵。被申请人四川富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法定代表人郑传彬。被申请人四川绿禾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至县。法定代表人万祝烈。被申请人郑传彬,男,1966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申请人郑秀英,女,1973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申请人钟惠,女,1968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申请人汤凤兵,男,1971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邛崃支行与被申请人四川金土地农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富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绿禾药业有限公司、郑传彬、郑秀英、钟惠、汤凤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邛崃支行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在17000000元的价值范围内对被申请人四川金土地农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富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绿禾药业有限公司、郑传彬、郑秀英、钟惠、汤凤兵所有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向本院提供如下财产线索:被申请人四川富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有位于通江县XX乡XX村X、X、X社的林权[林权证号:通府林证字(20XX)第2********3号]。本院经审查后作出的(2016)川0183民初464-1号民事裁定,裁定:准许在17000000元的价值范围内对被申请人四川金土地农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富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绿禾药业有限公司、郑传彬、郑秀英、钟惠、汤凤兵所有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四川富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有位于通江县XX乡XX村X、X、X社的林权[林权证号:通府林证字(20XX)第2********3号],查封期限为三年。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秦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向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