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91民初92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执保203号熊文宏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文宏,襄阳市安捷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王呈明
案由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91民初927-1号原告熊文宏,女,1968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蔡益红、杨阳,江苏裕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襄阳市安捷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捷汽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呈明,安捷汽运公司经理。第三人王呈明,男,1959年7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文宏与被告安捷汽运公司及第三人王呈明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中,原告熊文宏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第三人王呈明在被告安捷汽运公司享有的股权。案外人肖中伟自愿以其享有的小型轿车作为原告申请财产保全的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熊文宏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同时为保证担保财产在担保期间不被转移、灭失或用于其他债权的担保,本院对原告提供的担保财产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王呈明在被告安捷汽运公司享有的股权;二、查封案外人肖中伟享有的小型轿车。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到期如需继续冻结,权利人应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露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