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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82民初015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方嘉凯与曾忠良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嘉凯,曾忠良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82民初01522号原告方嘉凯。被告曾忠良。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嘉凯与被告曾忠良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方嘉凯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曾忠良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方嘉凯在本案开庭审理前撤回对被告曾忠良的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凯撤回对被告曾忠良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方嘉凯负担。代理审判员  翁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