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902执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朱某某离婚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朱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902执51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38岁,汉族,现住乌兰察布市集宁区。被执行人朱某某,女,39岁,汉族,现住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李某某申请执行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集宁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9日作出的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多次主持调解,双方自主协商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提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集民初字第477号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延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