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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25财保6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燕芳芹解除诉前保全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燕芳芹,李海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25财保66号之一申请人燕芳芹,女,195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申请人李海强,男,1973年4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作出(2016)陕0125财保66号民事裁定书,将被申请人李海强驾驶的陕AX26**号小型轿车予以就地扣押,现被申请人李海强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反担保金,并要求解除对车辆的扣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陕AX26**号小型轿车的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涛审 判 员  高聪代理审判员  石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景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