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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02民初13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原告浦昆祥诉被告昆明创园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曾成定金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浦昆祥,昆明创园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曾成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02民初1359号原告:浦昆祥,男,汉族,1984年8月2日出生。被告:昆明创园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五华区护国路京瑞大厦13层1301号。法定代表人:李林峰。被告:曾成,男,汉族,1969年3月8日出生。本院在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原告浦昆祥诉被告昆明创园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曾成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提交的电话和地址向被告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按照其他程序进行审理。代理审判员  马俊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邹亚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