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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02民初20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刘洪利与王军、亳州市厚仁鼎力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洪利,王军,亳州市厚仁鼎力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02民初2048号原告:刘洪利,女,196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罗宗岭,安徽香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元荣,安徽香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军。被告:亳州市厚仁鼎力工程机���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法定代表人:王军,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洪利诉被告王军、亳州市厚仁鼎力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军、亳州市厚仁鼎力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洪利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洪利撤回对被告王军、亳州市厚仁鼎力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洪利负担。审判员  丰灵芝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何云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