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603执2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603执235号移送执行单位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男,1990年1月23日生,汉族。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山检监所刑诉(2015)1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延庆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依法审理,本院作出郑延庆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6年4月6日,本院刑事审判部门就判决中财产刑部分移送执行。经多方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603刑初20号刑事判决书涉财产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继续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现学审判员 侯 轶审判员 杜晓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范 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