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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筠连执字第6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邓华香与刁均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筠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华香,刁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筠连执字第610号申请执行人邓华香,男,汉族,农民,生于1966年7月,住四川省筠连县。被执行人刁均,男,汉族,农民,生于1965年11月,住四川省高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邓华香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刁均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刁均在宜宾市商业银行等多家银行无存款信息,在筠连县房管所无房屋登记资料,在筠连县车辆管理所亦无车辆登记信息。因被执行人刁均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对筠连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筠连民初字第217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内容的执行,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即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晓兵审判员  付泽勋审判员  刘昌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茂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