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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2刑更字5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赵丹宇减刑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刑更字505号罪犯赵丹宇,男,1969年5月4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湖南省网岭监狱服刑。长沙市铁路运输法院于2006年2月27日作出(2006)长铁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以犯运输毒品罪,判处罪犯赵丹宇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1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1月28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二年。2013年7月15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十个月。执行机关湖南省网岭监狱因罪犯赵丹宇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认为其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3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赵丹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从事一线生产劳作,表现较好,并能积极缴纳部分罚金。目前考核得分135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思想汇报、犯人计分考核奖惩台帐、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罚金缴纳凭证、经济困难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赵丹宇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丹宇减刑八个月(刑期自2005年11月6日至2016年5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 健审判员 刘卫国审判员 周继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贺双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