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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421民初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县支行与陈思进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案件裁定书

法院

九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行,陈思进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九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421民初6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行。负责人张建成,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徐仕波,江西浔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徐欣,系该行客户经理,特别授权。被告陈思进,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行诉被告陈思进信用卡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告户籍所在地村委会证明被告方已举家迁出,现今住址不详,也无法联系上其家人,本院向原告方送达费用催交通知书后,被告方逾期未提供新的送达地址,也未缴���公告费用,造成本案应诉材料无法送达,诉讼程序无法进行。本院认为:原告方不能提供被告方准确的送达地址,又在本院指定的时间内拒不缴纳公告费,造成诉讼程序无法进行,故本案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5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行承担。审 判 长  徐宜峰代理审判员  殷励博人民陪审员  黄振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程章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