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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6执33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王猛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刑庭,王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6执3333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刑庭。被执行人王猛,男,199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安新县。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刑庭移送执行被执行人王猛罚金一案,我院于2016年10月13日作出的(2016)京0116刑初174号刑事判决书,一、判处王猛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二、责令王猛退赔被害人孟杰人民币一万五千元,退赔被害人周建国人民币八千元。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刑庭于2016年11月11日将本案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1月23日依法向被执行人王猛发出执行通知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且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王猛在各银行共开设2个账户,账户余额0.19元,未发现王猛其他财产线索。随案移送的退赔款769元已发还各被害人。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对被执行人王猛依法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措施,但其仍未履行债务,经本院向被执行人王猛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包括被执行人王猛的经济收入来源、到期债权等,发现被执行人王猛确无可供执行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应由被执行人王猛继续履行的罚金及退赔部分。日后发现被执行人王猛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被执行人王猛有履行能力等其他条件成就的,本院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洪日审判员  任继全审判员  杨景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池芸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