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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404民初5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珠海市麦斯优联模具有限公司与苏建国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市麦斯优联模具有限公司,苏建国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404民初595号原告珠海市麦斯优联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法定代表人车俊。委托代理人海潋千,广东华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宝,该公司员工。被告苏建国,男,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公民身份号码:×××4015。委托代理人黄建军,广东广和(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市麦斯优联模具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建国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珠海市麦斯优联模具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珠海市麦斯优联模具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珠海市麦斯优联模具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周文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叶洁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