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执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唐伟与文明、王强、周勤借款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伟,文明,王强,周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执28号申请执行人唐伟,男,汉族,生于1970年2月4日,住四川省南充市。被执行人文明,男,汉族,生于1977年7月25日,住四川省武胜县。被执行人王强,男,汉族,生于1965年1月25日,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被执行人周勤,男,汉族,生于1983年10月15日,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申请执行人唐伟与文明、王强、周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南中法民初字第32号民事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提出申请执行。本院现已立案执行。经查:本案在诉讼中本院依法作出了(2014)南中法执保字第8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执行人文明在四川省长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应收帐款及收益450万元予以冻结。并依法向四川省长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文明在四川省长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应收工程款中(包含工程保证金、质保金)的450万元予以扣留、并提取至本院的银行帐户内。二、对被执行人文明、王强、周勤在450万元范围内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鲜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