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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03执1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窦培培申请执行杨守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窦培培,杨守平,阜阳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03执13-2号申请执行人:窦培培,女,1994年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被执行人:杨守平,男,1967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被执行人:阜阳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本院在执行窦培培申请执行杨守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亦未查控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现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一初字第007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海滨审 判 员  邢凤跃代理审判员  李 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