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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6民初3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高某与吴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吴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116民初354号原告高某。被告吴某(吴某甲)。原告高某与被告吴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其与被告谈婚期间给付、出借被告共计8600元,现要求被告予以返还。被告辩称,其与原告谈婚属实,期间原告给其见面礼、生活费4600元,赠予其4000元,现同意向原告返还4000元。经审理查明,2013年底以前,原、被告经人介绍开始谈婚。谈婚期间,原告时有到被告住处帮忙、聊天,并在被告处就餐,原告也曾拉走被告一套旧沙发及小生活用品。原、被告第一次相识时,原告给被告600元见面礼。2015年5月份,被告因病买药,原告给付被告4000元,2015年7月,原告再给被告4000元。同年8月,两人谈婚因故中断。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上述钱款未果,遂诉至本院要求被告予以返还。审理中,原告认为其与被告第一次见面时给其600元,被告因病买药向其借款4000元,此后双方谈到婚姻被告要求其给付8000元,加上此前给付的4000元,其又给付被告4000元,两人关系中断后其多次向被告催要钱款,被告答应返还,但一直未予返还。被告认为第一次见面原告给其600元见面礼,第二次原告说是为其购买保健品给其4000元应为赠予,第三次所给付的4000元是生活费,也是出自原告自愿,现只同意返还原告4000元。此外,被告认为原告多次到其处吃饭,拉走其家具、生活用品,其也存在支出。原告表示其在被告处就餐属实,但大多是为被告帮忙后被告挽留,其拉走被告旧沙发一套属实,被告同意其拉走,沙发已无多大价值。庭审中,促其协商,因双方对于返还价款数额差异较大,本案未能调解。以上事实有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同时,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此外,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按照民间习俗给付的彩礼,应予以返还。本案中,原、被告因谈婚相识,在谈婚期间,原告给付被告见面礼600元,又给付被告生活费4000元,因原、被告谈婚未成,对上述款项结合原、被告交往中被告亦有支出之事实,被告可酌情返还3000元。对于原告给付被告4000元用于买药之事实,因被告��提供证据证明此款为原告对其赠予,现原告并未放弃索要,该款应认定为双方的民间借贷,为方便诉讼,减少当事人的诉累,被告应向原告予以偿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及相关民事法律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吴某于本判决生效二十日内返还原告高某钱款3000元。二、被告吴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偿还原告高某借款4000元。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峰章人民陪审员  李志勇人民陪审员  王宝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马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