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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22民特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合江先市中医院与李秀春、李杨芳、李俊宣申请司法确认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22民特30号申请人合江先市中医院,住所地:合江县先市镇新华路**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06677360-4。法定代表人张雪梅,院长。申请人李秀春,男,1958年3月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泸州市人。申请人李杨芳,女,199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泸州市人。申请人李俊宣,女,200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泸州市人。法定代理人李秀春,男,1958年3月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泸州市人。系申请人李俊宣父亲。申请人合江先市中医院、李秀春、李杨芳、李俊宣于2016年4月26日共同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已达成的调解协议予以司法确认。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黄霞依法予以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申请人合江先市中医院与李秀春、李杨芳、李俊宣的医疗纠纷于2016年4月25日经合江县先市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协议:一、合江先市中医院向李秀春、李杨芳、李俊宣支付85000元用于了结豆朝芳在医院死亡一事。二、赔偿费用合江先市中医院已当场支付李秀春、李杨芳、李俊宣50000元,余款35000元待取法律文书时支付。三、此调解为一次性解决,豆朝芳的近亲属不得再因此事另行主张权利。本院认为,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合江先市中医院与申请人李秀春、李杨芳、李俊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本裁定确认的调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黄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丁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