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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西塞执字第003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周红与向望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红,向望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西塞执字第00328号申请执行人周红。委托代理人邓国明,律师,湖北人本律师事务所。被执行人向望平。本院于2015年6月1日立案执行李祥华申请向望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西塞民初字第00181号法院生效调解书,被执行人向望平应支付申请人李祥华案款225600.0元,承担执行费0.0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22560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向望平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鄂西塞民初字第0018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玉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 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