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03民初9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德州市陵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忠兴、赵燕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州市陵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忠兴,赵燕云,李丙国,王艳玲,李付祥,卢秀森,李迎春,高春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C}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03民初952号原告德州市陵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德州市陵城区临齐街道。法定代表人王立国,该联社理事长。被告李忠兴,男,1978年10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德州市陵城区。被告赵燕云,女,1979年8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德州市陵城区。被告李丙国,男,1973年12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德州市陵城区。被告王艳玲,女,1975年7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被告李丙国之妻。被告李付祥,男,1958年1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德州市陵城区。被告卢秀森,女,1956年4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被告李付祥之妻。被告李迎春,男,1977年2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德州市陵城区。被告高春珍,女,1973年10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德州市陵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德州市陵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忠兴、赵燕云、李丙国、王艳玲、李付祥、卢秀森、李迎春、高春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以其单位资信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李忠兴、赵燕云、李丙国、王艳玲、李付祥、卢秀森、李迎春、高春珍名下的银行存款1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正芝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建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