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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22执1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樊效云与高青县高城镇保证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效云,高青县高城镇保证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22执199号申请执行人樊效云。被执行人高青县高城镇保证村村民委员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樊效云与被执行人高青县高城镇保证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高青县高城镇保证村村民委员会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樊效云亦不能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樊效云申请执行标的3187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执行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2014)高民初字6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樊效云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单保光审判员  蔡雁飞审判员  宋 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