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2民初第51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吴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第5168号原告吴某。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楼 卿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贾惠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