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025民初9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林华武与张宗富、付群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华武,张宗富,付群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025民初948号原告林华武,男,197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资中县人,农村居民,住四川省资中县。被告张宗富,男,197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金堂县人,农村居民,户籍地:四川省金堂县,现住成都市武侯区。被告付群英,女,1971年8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金堂县。原告林华武诉被告张宗富、付群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张宗富、被告付群英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元或查封被告张宗富所有的坐落于四川省金堂县淮口镇石心村13组的房屋两套(权证号:监证00573**)或查封、扣押被告张宗富所有的奥迪牌小型轿车(号牌号码:A667CN,车辆型号:FV7241CVT,车辆识别代号:*051015)或冻结张宗富、付群英在四川金泰正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股份。原告林华武自愿以其所有的小型普通客车(号牌号码:川A8RE**,品牌型号:一汽牌CA6462ATE4A,车辆识别代号:LFBGE3065EJD00407)。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张宗富、付群英所有的财产(包括动产及不动产)或银行存款价值100000元;二、查封、扣押原告林华武所有的小型普通客车(号牌号码:川A8RE**)。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 杨审 判 员 刘雄伟人民陪审员 吴 彬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韩 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