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902民初34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原告濮阳和盛祥典当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旭、李保英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濮阳和盛祥典当有限公司,杨旭,李保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02民初3457号原告濮阳和盛祥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京开路西古城路南。法定代表人李运锁,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春雪,河南泽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旭。被告李保英。原告濮阳和盛祥典当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旭、李保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原告濮阳和盛祥典当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时间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王照民审 判 员  宋瑞玲人民陪审员  李建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井梦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