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5执5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钟某某与樊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某甲,樊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5执540号申请执行人钟某甲,女,汉族。法定代理人钟某乙,女,汉族。被执行人樊某某,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钟某甲与被执行人樊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0日作出的(2015)定民初字第0249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每年支付申请执行人抚养费10000元,至18周岁止,从2015年起于每年的10月1日前履行,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4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樊某某于2016年4月27日当庭兑付案件款10000元,并由申请执行人的法定代理人钟某乙领取。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825执54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屈文学审 判 员 盛志海代理审判员 董 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苏怀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