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行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周耀忠、霍和芳与常州市国土资源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耀忠,霍和芳,常州市国土资源局,李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武行初字第81号原告周耀忠。原告霍和芳。两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施义丰,江苏龙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州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常州市太湖东路***号*号楼。法定代表人贾金庚,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顾青,江苏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勇,常州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武进分中心工作人员。第三人李瑛。委托代理人秦东俊,江苏华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周耀忠、霍和芳诉被告常州市国土资源局不动产行政登记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9日依法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耀忠、霍和芳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周耀忠、霍和芳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耀忠、霍和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周耀忠、霍和芳共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章福泉审 判 员 童旻雯人民陪审员 周曙琴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蔡宗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