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宾执字第8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邱宇与李富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宇,李富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宾执字第821号申请执行人邱宇,女,汉族,1987年9月2日出生,住宜宾县蕨溪镇宣化村马边组。被执行人李富乾,男,汉族,1988年8月21日出生,住宜宾县蕨溪镇天元光华组。邱宇与李富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宜宾县人民法院(2015)宜宾民初字第8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邱宇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03813.3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正在服刑,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2015)宜宾民初字第859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叶 佳审 判 员 陈和艮代理审判员 杨宏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兴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