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205民初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左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205民初44号原告左某。被告刘某。原告左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左某负担。审判员 黄沿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