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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205民初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左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205民初44号原告左某。被告刘某。原告左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左某负担。审判员  黄沿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