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1刑初8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严某侵犯著作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某
案由
侵犯著作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2071刑初802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严某,男,于江西省于都县,汉族,大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于都县。因本案于2015年9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刑诉(2016)7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严某犯侵犯著作权罪,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保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严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至2015年9月期间,被告人严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租住的中山市港口镇星晨花园5期K7-4A房内私自刻录光碟后,通过淘宝网店销售牟利。2015年9月24日下午,公安人员在上述房内抓获被告人严某,当场缴获光碟1052张(经鉴定,均是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或非音像复制单位复制的违法音像制品,属非法出版物)及作案所用的电脑、刻录机等物。归案后,被告人严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严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中山市公安局港口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指认照片、“淘宝网”网页截图、支付宝交易记录明细查询、中山市出版物鉴定委员会的鉴定意见、中山市公安局网络警察支队的计算机勘查报告,被告人严某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音乐、音像制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严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严某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依法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严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缴获的盗版光碟、作案用的电脑、刻录机等物,予以没收。(由扣押物品的中山市公安局港口分局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施斌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保法钟金花第3页共3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