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查字第044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迟某某与被执行人曲某某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迟某某,曲某,滕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甘查字第04476号申请执行人迟某某委托代理人牛辉,系辽宁博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曲某被执行人滕某某被执行人(追加)董某某本院在执行上述当事人之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已给予迟某某司法救助(部分款项冲抵前期垫付款),目前仍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当事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查,该申请合法,本院照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五百一十九条的相关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甘民初字第35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 强审判员 胡岩松审判员 陈宏达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岑小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