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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3民初13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史某某与靳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某,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3民初1330号原告史某某,女,汉族,1986年4月18日出生。被告靳某某,男,汉族,1985年6月2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某某与被告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史某某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史某某以准备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某某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史某某负担。审判员  鞠洪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高英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