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02民初43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金华市安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金国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02民初4337号原告:金华市安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金信花园B幢5号营业房。法定代表人:吴立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曹静琼,该公司员工。被告:金国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市安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国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金华市安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金华市安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项 璐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吴馥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