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702民初3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大连生威玉米有限公司与松原兴和饲料有限公司、田广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生威玉米有限公司,松原兴和饲料有限公司,田广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02民初319号原告:大连生威玉米有限公司,现住大连市中山区丹东街。法定代表人祝明耀,经理。委托代理人申宏,辽宁金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松原兴和饲料有限公司,松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兴原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邓书甄,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雷,男,汉族,1982年2月23日生,现住吉林省扶余县。被告田广海,男,汉族,1962年11月27日生,现住宁江区。(缺席)本院审理原告大连生威玉米有限公司诉被告松原兴和饲料有限公司、田广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松原兴和饲料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松原兴和饲料有限公司是当地一家大型知名制造业企业,本案不仅案情复杂而且诉争标的额已超过基层人民法院受理范围,应由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诉讼的标的为180.8万元,而本院受理的民事诉讼标的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以下,故本院具有管辖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松原兴和饲料有限公司对本院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春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奕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