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3民初12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徐志杨与李金旺、楼爱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志杨,李金旺,楼爱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1274号原告:徐志杨。被告:李金旺。被告:楼爱珍。本院于2015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徐志杨与被告李金旺、楼爱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付娟娟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16年4月27日,原告翁晓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志杨的申请不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志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000元,由原告徐志杨负担。代理审判员 付娟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黄阳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