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民初6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王国宏与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宏,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民初645号原告王国宏,男,196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委托代理人王树军,上海市汇业(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武瑞娟,上海市汇业(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法定代表人XXX,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邹怀辉,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岳媛,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国宏与被告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国宏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国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国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6元,减半收取293元,由原告王国宏负担。审 判 长 魏希贵代理审判员 栾钧霞代理审判员 陶巧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杜晓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