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黄民初字第19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盛国华、解振亚与汪振国、郏春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国华,解振亚,汪振国,郏春锦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黄民初字第1967号原告:盛国华。原告:解振亚。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彭陈明,浙江中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振国。被告:郏春锦。本院在审理原告盛国华、解振亚与被告汪振国、郏春锦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合理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盛国华、解振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依法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盛国华、解振亚负担。审 判 员 牟宇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梁益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