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7执12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刘广东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广东,刘长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7执1298号申请执行人刘广东,男,197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大兴区人。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刘长春,男,1965年5月1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人。身份证号码×××。刘广东诉刘长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作出(2015)平民(商)初字第03002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1月26日立案执行,案号(2016)京0117执1298号。在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刘长春名下有位于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仁合温泉家园4号楼2层(2)-2-4房屋一套,该房屋在本案立案前已被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依法查封。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刘广东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实际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平民(商)初字第0300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刘广东发现被执行人刘长春有可实际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对(2015)平民(商)初字第03002号民事判决可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来喜审 判 员 于思涛代理审判员 李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唐国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