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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凯民初字第24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原告谢周诉被告曾祥容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凯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凯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周,曾祥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凯民初字第2412号原告谢周。被告曾祥蓉。原告谢周诉被告曾祥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曾祥容经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7月1日,被告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2万元,之后,被告未按约定支付利息,亦未还款,经原告多次催还,被告均以种种理由不还款,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的借款2万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利息600元(利息按月息3%计算,暂计至起诉之日止),之后利息实际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有: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2、《借条》原件,拟证明原告借款2万元给被告的事实。被告未答辩。被告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法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1日,被告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2万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口头约定月息5%,本金3个月后归还。之后,被告支付利息1000元,未再支付利息,亦未还款,经原告多次催还,被告仍未还款,原告遂诉至法院。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以及庭审记录在卷佐证,经庭审举证,本院审查核实,可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理应按约定向原告还款,原告诉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按月息3%支付借款利息过高,予以调整为2%。被告经公告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曾祥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谢周借款2万元。二、被告曾祥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谢周借款2万元的利息,利息按月息2%计算,从2015年8月1日起直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320元,公告费400元,共计720元,由被告曾祥容负担。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曾祥蓉。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还应在上诉期限内,直接向上诉法院预交上诉费,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本判决生效后,如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判长 王 放审判员 狄小承审判员 司敏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 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