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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81民初8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林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781民初892号原告:林某,男,汉族,台山市人,住广东省台山市,公民身份号码:×××3119。被告:黄某,女,汉族,台山市人,住广东省台山市,公民身份号码:×××3542。原告林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某、被告黄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林某的诉讼请求及理由要点: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3个月左右,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由于双方婚前缺少沟通,婚后共同语言少、性格不合,导致无法建立夫妻感情。现原告在广州工作而被告在台山工作,双方已经分居3年多,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原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案件受理费由双方分担。被告黄某的答辩要点:不同意离婚。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被告是因为工作关系所以分开生活的;由于原告平时比较少回来,被告还曾去广州找过原告。本案相关事实1、原、被告于2006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在台山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至今未生育子女。2、在庭审中,原告认为自其2013年1月离开家庭前往广州工作后,两人已经没有联系,三年多来只与被告见面一次,但没有同居和过夫妻生活;被告认为其曾多次到广州找过原告,有在宾馆开房一起居住。裁判理由与结果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婚姻的基石,当事人之间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人民法院准许与不准许当事人离婚的依据。本案中,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已接近十年之久,唯近年来双方因分开两地工作,缺乏必要的感情沟通与交流,遂引发夫妻矛盾,但双方均没有积极努力化解矛盾,导致夫妻关系产生隔阂。现原告诉称双方已经分居3年多,但没有证据证明是因夫妻感情不和而分居,因此本院对原告主张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的事实不予采信。虽然原、被告之间现时存在感情隔阂,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有和好的可能,只要双方今后多加强思想和情感的沟通与交流,互相尊重,互相理解,互相包容,多为家庭着想,积极主动化解双方矛盾,努力改善夫妻关系,两人是完全可以和好如初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林某与被告黄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儒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伍丹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