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源民初字第12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蔚建勇与山西百草蒸宴餐饮文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蔚建勇,山西百草蒸宴餐饮文化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晋源民初字第1211号原告蔚建勇,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张睿,山西锋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西百草蒸宴餐饮文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滑晓峰,总经理。原告蔚建勇诉被告山西百草蒸宴餐饮文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蔚建勇及其委托代理人张睿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山西百草蒸宴餐饮文化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蔚建勇诉称,2015年1月10日,原告与被告采购部杜经理口头订立供货协议,约定由原告自2015年1月15日起向被告提供猪肉、冻品等货物,货款被告自原告每次供货之日后半个月支付。原告于2015年1月15日开始向被告供货,2015年1月30日,原告向被告索要首批货品货款,却被告知被告处采购部经理换人,由屈经理负责,经原告与屈经理协商,结款周期变更为一个月。2015年2月15日,原告再次向被告索要货款,被告仅支付5000元,声明剩余货款年后支付。过完年后,原告再次到被告处索要货款,被告说在威海又开了个店,资金紧张,正在向银行申请贷款,等贷款批下来后一次性结完。之后原告自3月起多次向被告索要货款,被告每次仅支付几千元,直至2015年5月15日,因被告一再拖延支付货款,原告停止供货。2015年6月至8月,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要货款,但被告拒不支付。从2015年1月15日原告开始供货至2015年5月17日原告停止供货,原告总计送货275337元,被告陆续仅付给原告85000元,尚欠原告190337元未支付,故原告要求被告立即支付所欠货款190337元。被告山西百草蒸宴餐饮文化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未提出书面答辩,在举证期内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经原、被告协商,原告自2015年1月15日开始给被告提供猪肉、冻品等货物。2015年9月16日,经双方核对,原告累计向被告供货价值275337元,被告共计支付原告85000元,尚欠190337元未付。后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原告诉来本院,要求被告立即支付所欠货款190337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销货清单、百草蒸宴肉类送货汇总及当事人当庭陈述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货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理应支付,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在答辩期内未提出书面答辩,在举证期内未提交证据,视为对其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山西百草蒸宴餐饮文化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蔚建勇货款190337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06元由被告山西百草蒸宴餐饮文化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晋平人民陪审员 杨爱珍人民陪审员 康蕊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翠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