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4民初35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周立民与天津家福商业有限公司,天津家福商业有限公司龙城商场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立民,天津家福商业有限公司,天津家福商业有限公司龙城商场
案由
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3517号原告周立民,男,195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民权门福桥里4号楼18门304室。公民身份号码120103195410012974。被告天津家福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空港经济区环河南路88号标准产房2-3421室。组织机构代码60090649-8。法定代表人JEAN-LUCLHUILLIER,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田青,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家福商业有限公司龙城商场,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东马路138号新安购物广场地下室。注册号120000400030965。负责人劳伦特,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田青,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立民与被告天津家福商业有限公司、天津家福商业有限公司龙城商场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立民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立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石文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奕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